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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雅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主体资格 - 公司具备实施2025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出现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6个月内未按规分红等情形[1] - 激励对象需满足12个月内未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排除条件[2] 激励对象范围与资格 - 激励对象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以及对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2] - 明确排除外籍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及其直系亲属[2] - 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2] 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 公司需在股东会前10天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审核名单并听取公示意见[3] - 股东会审议前5日需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3] - 授予安排(数量、价格、条件等)和归属安排(期限、条件等)需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3] 激励计划目的与效果 - 计划旨在建立员工与股东利益共同体,提升管理效率与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3][4] -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约束激励对象,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3][4]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该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