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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 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 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相关要求 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