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京沪高铁: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 - 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股东及利益相关方权益,依据《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包括聘任其对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参照执行[2]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由股东大会决定,禁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前提前聘请[3]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审核职责或提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4]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满足7项资格条件:包括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大型上市公司审计经验、无重大处罚记录等[5][6] - 改聘时新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得因证券期货违法受行政处罚,续聘时签字注册会计师需满足相同要求[6][7] 选聘程序 -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监督流程,提议启动选聘并审议选聘文件,提出审计费用建议[3][6] - 选聘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需保障公平公正,禁止量身定制选聘条件[7] - 选聘流程分6步:资质条件提出→选聘文件审核→资质审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示结果→签订合同[8][9] - 评价标准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需对质量管理制度、费用报价公式等细化评估[9][10][11] 续聘与改聘规定 - 续聘时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质量全面评估,审计费用可随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调整,降幅≥20%需专项说明[14][15]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可延至10年[16]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轮换5年,工作变动时服务年限合并计算[17] - 改聘需披露前任事务所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审计报告类型差异等23项信息[23] 监督与处罚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选聘合规性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异常变更、低价成交等情形保持警惕[25][26] -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分包转包、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违规交易股票等7类行为时,公司可终止合作[28] - 若审计未发现内外部检查暴露的重大问题,公司可追究赔偿责任或解除协议[29] 附则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3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