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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传媒: 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张继学、重庆京东海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 京)有限公司等 50 个交易对方持有的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要求,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 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予第三方,或相关股权被司法冻结的情形。该等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承诺其将 于不晚于本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