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 关联方定义与适用范围 -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 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1] 资金占用方式 -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通过采购、销售、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 [1]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福利、代偿债务、无偿拆借资金等行为 [2] 防止资金占用措施 - 董事会秘书需制作并维护关联方清单 财务部门及股东董事需提供详细信息 [2] - 关联交易需及时结算 不得形成非正常经营性占用 [3] - 禁止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经营性交易需签订真实经济合同并按权限审批 [3] - 非员工关联方不得借支费用(董事履职差旅费除外) [3] - 资金支付前需核对关联方清单 经审批后按协议约定执行支付 [4] - 内部审计部门按季度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4] - 闲置资产提供给关联方使用时需签订协议并收取费用 [4] 监督与报告机制 - 按季度编制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签字确认 [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5] - 发生侵占行为时董事会需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起诉讼 [5] 应急处置措施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且董事会批准后 可申请对控股股东股份司法冻结 [6] - 可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6] - 控股股东在相关股东会表决时需回避 [6] - 需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 防止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6] 责任追究 - 对协助侵占资产的董事高管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 [7] - 对造成资金占用的责任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法律责任 [7] 制度适用范围与效力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股东 [7]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修订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7]
大连热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