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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及外部信息使用人行为 加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编制审议披露期间的信息管理 [1][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下设各部门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以及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2] - 信息定义包括所有可能或已经对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如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 财务快报 统计数据及需报批重大事项 [2] 外部信息报送与使用规范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履行必要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3] - 定期报告编制和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或途径泄露信息 包括业绩座谈会 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调研 [3] - 对于无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依据要求报送时 需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知情人备查 [3] 保密义务与违规处理 - 公司报送信息视为内幕信息 需通过《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书面提醒外部单位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3][4]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如因保密不当导致泄露 需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3] - 外部单位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 违规使用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 公司依法收回收益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 制度附则与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 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 - 附件《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用于提醒外部单位在年报披露前对财务报表信息保密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并告知已将其相关人员登记为内幕知情人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