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2] -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和报送事宜 [3]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6] - 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 - 也包括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6]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可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7] - 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8] - 还包括因职务或工作关系可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 [5] 登记备案要求 - 公司需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9] - 档案需包括知情人姓名、证件信息、知情时间、方式、阶段等详细信息 [10] -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需在首次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报送知情人档案 [13]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22]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23] - 公司向外部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前需确认其已签署保密协议或负有保密义务 [25] 责任追究 - 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将面临公司内部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擅自泄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28] -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泄露信息,公司可解除合同并报送行业协会处理 [29] 附则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制度作废 [3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33]
东方电热: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