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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热: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募集资金专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2]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中国证监会对特定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3]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 [5]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大额支取通知机制(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报备)、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 [6][7] - 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需由公司、子公司、银行及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7]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与招股说明书承诺一致,禁止擅自变更用途,不得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 [7][9]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进度滞后(投入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披露 [8][9] - 变更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或节余资金超500万元(或项目净额10%且超1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10][14]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等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类型,不得质押 [11][17]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到期需归还并公告 [12][13]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闲置部分现金管理需说明合理性并经董事会审议 [13][14] 监督与信息披露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会计部门需建立使用台账 [3][5][16]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需调整并披露 [16][25]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核,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 [17][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