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雷利: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流程,提升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 职责是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