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 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1][2] - 激励计划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2] - 激励计划旨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吸引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推动公司战略目标实现 [2] - 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科学合理,体系具有全面性和可操作性,能有效约束激励对象并达到考核目的 [2] 关于激励对象资格的核查 - 激励对象包括管理人员、中层及技术骨干,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3] - 激励对象均无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如12个月内被监管处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2][3] -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范围 [3]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 - 公司拟对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预留期权等待期、行权安排及条件进行变更,并修订相关文件 [4] - 变更后的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适应公司实际情况且有利于持续发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