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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鹏: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于2025年7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召开通知 [2] -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9:15-15:00,现场会议于同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荣成市石岛龙云路召开 [2] -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2]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231人,代表股份135,932,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859% [3] - 现场会议出席股东4人,代表股份77,924,056股,占比24.3552% [3] -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3]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总体表决通过率98.2951%(同意133,615,369股),反对率1.3236%(1,799,300股),弃权率0.3813%(518,200股) [5] - 中小投资者表决通过率56.7043%(同意3,035,233股),反对率33.6146%(1,799,300股),弃权率9.6811%(518,200股) [5] -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现场无异议 [7] 法律意见结论 -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 法律意见书将随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