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