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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 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第十六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 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 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七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 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 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 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 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文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