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及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类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由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禁止擅自变更用途[1] 募集资金存储要求 - 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混用或挪用[2] -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2]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账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提供等条款[2]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需严格按承诺项目专款专用,支出需经部门申请、财务审核、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3] - 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类公司、质押或委托贷款[4] - 项目进度需定期报送,若遇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并披露[4]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安全性高、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5]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12个月内使用不得超过超募总额30%[7]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转他用需董事会审议,低于100万元或5%可免程序但需年报披露[7]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超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低于10%需董事会审议[8]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股东大会程序[8] - 变更后项目应聚焦主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9]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年度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10]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出具核查报告[12] 附则与实施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适用本办法[12] - 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自通过之日起生效[13]
全筑股份: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