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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补亏须兼顾各方利益

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政策框架 - 新《公司法》规定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应优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不足部分才可使用资本公积金 [1] - 财政部6月出台《通知》明确资本公积金弥补范围、时间、依据及程序,要求董事会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 - 《通知》新增债权人保护条款:公司需在股东会决议后30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公告,债权人可进行债务风险评估 [1] 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 资本公积金大幅消耗会降低公司长期债务保障能力,若补亏后短期内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能构成变相抽逃出资 [2] - 建议借鉴法院判例设定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降超30%即推定偿债能力恶化,债权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2] -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债权人可基于"转移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2] 上市公司适用标准与监管要求 - 建议禁止ST公司及最近三年累计亏损超净资产50%的企业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 [3] - 对研发投入强度超5%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放宽至弥补后资本公积金占净资产不低于20% [3] - 使用资本公积金补亏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股份回购、大额现金分红等运作 [3] 制度完善与企业责任 - 需明确资本公积金补亏后公司需制定扭亏计划,公开盈利路径与关键指标,接受市场监督 [3] - 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经营引导与监控,推动企业提升主业盈利稳定性 [3] - 资本公积金补亏需平衡债权人、股东、公司多方利益,避免成为财务粉饰工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