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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股份: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核心内容 总则与定义 - 独立董事需独立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确保客观判断[2] - 独立董事需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发挥决策参与、监督制衡及专业咨询作用[2] -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需过半数且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任职条件与独立性 - 禁止与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如持股1%以上、关联企业任职等)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3] - 独立董事需具备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工作经验,会计专业人士需满足特定资质条件[4][7] -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有证券期货违法记录或重大失信行为[6][9] 提名与选举流程 - 提名权归属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需提前审查候选人资格并公示[11][13] -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13] - 独立董事任期最长6年,连任满6年后需间隔36个月才可再提名[14] 职责与履职方式 - 独立董事需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收购决策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17][23] - 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18]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需提交年度述职报告[31][34] 履职保障机制 - 公司需提供工作条件、及时披露信息,并承担独立董事履职费用[36][41] - 独立董事可要求延期审议材料不充分的议案,遇阻碍可向监管机构报告[39][40]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并支付津贴,禁止其他利益输送[42][43] 其他规定 - 主要股东定义为持股5%以上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者[20] - 细则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