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辞职、解职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可任期届满前辞任,书面辞职报告送达公司即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等 [3]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解任,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解任,任期届满未连任即自动离职 [5]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6]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 [7] - 明确8类禁止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包括刑事处罚、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等 [8][2]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未结事务并完成文件移交 [9]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需接受离任审计 [10]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11]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1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12] - 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13]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提供必要文件 [14] - 职务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15] - 擅自离职导致损失需承担赔偿 [1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等 [17] - 被追责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1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批准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20][21]
恒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