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基本规定修订核心 - 修订背景为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1] - 指导思想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主责主业[2] - 明确内部审计是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活动,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全领域[3] 组织架构与职责权限 - 设立内审部在党委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5] - 党委会负责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研究审计整改[6] - 董事会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委员会检查监督实施情况[7] - 高级管理层需确保审计资源到位并推动整改[8] - 内审部拥有检查财务资料、参加经营会议、封存可疑资料等9项核心权限[13] 审计业务类型与程序 - 业务类型涵盖经济责任审计、常规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研四类[14] - 对子公司实行审计全覆盖原则,要求应审尽审凡审必严[15] - 审计流程包括计划审批、组建审计组、下发通知书、收集证据、撰写报告等标准化步骤[17][18][19] 质量管理与结果运用 - 推进审计制度建设与信息技术应用,禁止职能外包但允许特定事项外包[23][25][26] - 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重要依据[28][31] - 强化与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问责机制[30][32] 人员考核与责任界定 - 对审计人员实行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表现突出者可获表彰[33] - 明确5类追责情形包括隐瞒问题、泄露秘密、谋取私利等[35] - 被审计单位拒不配合或整改不力将面临责任追究[36] 附则与生效条款 - 规定由内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日起替代2011年旧版制度[37][38]
嘉事堂: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