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 核心观点: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 [1] 总则 -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及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1][2] - 法律依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禁止行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需知悉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规定 [1] 股份变动管理 - 禁止转让情形: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一年内、离职后半年内、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罚未满六个月等 [2] - 转让比例限制: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转让 [3] - 计算基数:以上年末所持股份为基数计算可转让数量,新增股份按25%比例计入当年或次年基数 [3][4] - 离婚分割股份:离婚后双方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总数的25%,并需及时披露 [4] - 禁止买卖期间:包括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内,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内等 [4] - 离任后限制:离任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股份 [4] - 禁止融券和衍生品交易: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或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 [5] 信息披露管理 - 减持计划披露: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需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包括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 - 减持结果公告: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5] - 股份强制执行披露: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等 [6] - 个人信息申报: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离任时同样需申报 [6] - 股份变动公告:股份变动后2个交易日内需报告并公告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等 [6][7] 附则 - 生效与修改: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8] - 未尽事宜: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8] - 解释与修订: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8]
燕麦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