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规范股东会行为及职权行使[1]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和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形下两个月内召开)[1] - 临时股东会触发情形包括董事不足法定人数、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持股10%以上股东请求等[1]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与否[2] - 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未按期反馈视为不履行职责[3][4]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股东需向交易所备案,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4][5] 提案与通知要求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需在2日内公告补充通知[6] - 年度股东会通知需提前20日公告,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公告,股权登记日与会议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6][7] - 股东会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网络投票时间等要素[7] 股东会召开规范 - 会议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变更需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8] - 股东可现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需保障会议秩序并拒绝无关人员入场[8][9] - 会议主持人由董事长担任,特殊情况由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推举代表主持[11] 表决与决议机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相关决议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通过[14]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持股30%以上股东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强制采用[15] 决议执行与争议处理 - 派现送股等方案需在股东会后两个月内实施[17]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违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8] - 董事会需及时执行生效决议,涉诉事项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其他规则 - 公告指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及上交所网站披露信息[20] - 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与《公司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20]
燕麦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