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确保财务信息质量和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参照执行[1] - 选聘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决定,禁止在审议前开展审计业务[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及完善内控制度[2] - 需熟悉财务法规、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且近三年无重大执业质量缺陷或行政处罚记录[2][4] - 事务所应具备良好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符合证监会其他条件[2] 选聘程序与决策机制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可提议选聘,需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公开选聘文件并公示结果,禁止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4][5] - 评价标准中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需单独评分并记录[5] 质量管理与费用评估 - 质量管理评价重点包括项目咨询、质量复核、缺陷整改等制度实施情况[6] - 审计费用得分以基准价(各报价平均值)计算,公式为(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6] - 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费用下降超20%需披露原因[6][7] 改聘条件与程序 - 改聘情形包括事务所执业重大缺陷、无故拖延审计、丧失资质或主动终止合作[8] - 年报审计期间禁止改聘,改聘需审计委员会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评估执业质量[9] - 更换需在年度第四季度前完成,前任事务所有权在股东会陈述意见[9][10]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事务所法律合规性、选聘程序合法性及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10] - 违规选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可解聘事务所并由责任人承担损失[10] - 事务所转包、审计报告质量不达标等情形可能被永久取消选聘资格[10] 附则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1]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经股东会审议生效,修改需同等程序[11]
延江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