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 - 制定目的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适用范围包括股权类证券募集资金监管,不含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同样适用本办法[1]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在1个月内完成验资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报告[1][4] 专户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且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3] - 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专户资金支取超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时的通知机制[4]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配合监管的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5][11] - 允许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需经董事会审批[8][19]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结构性存款等保本型产品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9]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在募投项目结项前明确[10] 用途变更程序 -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新募投项目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原则上应投向主营业务[11][26] - 节余资金使用需保荐机构同意及董事会审议[12] 监督机制 - 内部审计部门需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13] - 年度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13] - 鉴证报告出现非无保留结论时,董事会需披露整改措施[13] 附则 -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4]
延江股份: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