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工资、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担保债权等无对价资金往来) [1][2] - 控股股东须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损害公司利益 [3]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4] 责任与措施 - 董事长、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资金占用防范第一责任人,首席财务官及资金往来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非经营性占用被明确禁止 [7][10] - 财务部门需强化资金流出审批监控,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并报告董事会秘书 [9] - 每半年由财务管理部会同审计部核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分别在4月30日及8月31日前提交报告 [11] - 资金使用实行"谁审批谁担责"原则,审计部对内部控制执行全程监督 [12][13] 违规处理机制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须立即追回资金及利息(按银行借款利率计)并报告监管部门 [14] - 半数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可提议冻结控股股东股份,通过"以股抵债"等方式清偿 [15] - 外部审计师需在年报审计中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16] - 违规占用方需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高管违规将面临股东会通报及严肃处理 [17][19] - 占用资金原则上需现金清偿,非现金资产清偿需经严格审批 [18] 制度执行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会审批,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1][22]
延江股份: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