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捐赠行为 加强管理 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 [1]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1] - 对外捐赠定义为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 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1] 捐赠原则 - 公司应本着自愿无偿 权责清晰 量力而行 诚实守信的原则实施捐赠 [2] - 捐赠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 经营者或其他职工不得以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义捐赠 [2] -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参与公益活动 但已发生亏损或捐赠将导致亏损时不得捐赠(应急救灾等特殊情况除外) [2] - 已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2] - 捐赠需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2] 捐赠财产类型 - 可用于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 非现金资产包括库存商品 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等企业合法拥有且可处分的各类资产 [2] 捐赠类型 - 救济性捐赠:包括救助灾害 救济贫困 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和个人 具体涵盖自然灾害捐赠 "老少边穷"地区捐赠 公益组织捐赠 弱势群体捐赠 [3] - 公益性捐赠:包括促进教育 科学 文化 卫生 体育等事业发展捐赠 环境保护捐赠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 [3] - 其他捐赠:除上述外 出于弘扬人道主义 促进社会发展或符合公司价值观的其他公益及福利事业捐赠 [3] 捐赠受益人 - 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政府部门 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 [4] -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 慈善组织等 [4] - 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 科研机构 医疗机构 文化机构 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4] 决策程序与规则 - 注册所在地政府明确的定点捐赠事项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5] - 单笔不超过5万元 年度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对同一对象年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捐赠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5] - 除上述外的捐赠事项按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5] - 公司已发生亏损或捐赠将导致亏损时 用于应急救灾等特殊情况的捐赠必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5] - 累计捐赠金额包括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5] - 经批准的捐赠事项由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5] 制度附则 - 制度中"不超过"含本数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6] - 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后者规定执行 [6]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江山股份: 江山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