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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股份: 江山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文章核心观点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并修订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 - 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程序、相关主体职责、保密措施、档案管理及责任处罚等方面 [1][2][3] - 公司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要求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规定 [2][5][6] 信息披露主要内容 定期报告 - 公司需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13]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4] 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包括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现状和影响 [16] - 重大事件涵盖大额赔偿责任、资产减值准备、股东权益为负值、主要债务人资不抵债、新法律法规影响、股权激励、股份质押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经营业绩大幅变动、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 [17][18] - 公司需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 信息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需预约披露时间、明确分工、经董事会审议;临时报告需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26] - 公司不得委托除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的其他机构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27] -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形式与外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需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28]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职责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32]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配合 [36]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需及时告知公司重大变化,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7][38] 信息披露保密措施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接触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48]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进行登记管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49] - 公司可根据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 [50] 档案管理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承办,年度结束时需交由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 [5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53] 责任与处罚 -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时,董事会需及时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 [5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责,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56] - 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可能追究法律责任 [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