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办法 旨在建立长效机制 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涵盖原则 责任 措施及处罚规定 [1][2][3] 适用范围及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控股股东定义为直接持股50%以上或表决权具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或协议实际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 [1] - 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组织 其密切家庭成员 以及持股5%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 [2] - 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占用(通过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 代偿债务 拆借资金等无商品劳务提供的行为) [2] 防范原则 - 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经营性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 [2] - 公司不得以垫付费用 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 委托投资 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 代偿债务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2]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3] - 公司需实现与控股股东的人员 资产 财务 机构及业务"五分开" 董事及高管不得协助侵占资产或违规调动资金 [3][4] 责任与措施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 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 负责杜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财务部及审计监察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4] - 注册会计师需在年度审计中就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需公告该说明 [4] - 关联交易需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及关联方回避原则 确保公允性和透明度 [4] - 关联交易需签订真实交易背景合同 严格执行资金审批支付规定 防止非正常占用 [5] - 发现资金占用时 董事会需采取措施如现金清偿 红利抵债等要求限期偿还 并召开董事会审议解决方案 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5] - 特殊原因资金往来需符合法规并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 [5] 责任追究及处罚 - 董事或高管协助侵占资产时 董事会可处分直接责任人或提议罢免董事 [6] - 董事需审慎控制对控股股东担保的债务风险 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6] - 发生非经营性占用造成不良影响或投资者损失时 公司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6] 附则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规和章程为准 [6]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6]
江山股份: 江山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