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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制药: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旨在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制定 [3]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3]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法定代表人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5]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 [6]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情形时需立即停止履职 [4][5]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等,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6]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可能被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6]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公司可索赔损失 [7] 离职后的义务与限制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履行忠实义务至少3年,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前 [7]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有量的25% [8]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8]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审议追责方案,追偿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等 [9] - 异议者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但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9]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