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 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