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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制药: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制定本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依法合规履行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适用情形包括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2] - 公司要求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禁止滥用暂缓或豁免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3]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涉及不确定性信息或临时性商业秘密时,若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暂缓披露[6] - 符合以下情形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信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公司或第三方利益 3) 其他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7]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8][9] 信息披露的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中涉密信息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12] - 临时报告中涉密信息处理方式同定期报告,若处理后仍存泄密风险则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5][6] - 暂缓披露的信息需在原因消除后及时补充披露,并说明商业秘密认定理由、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交易情况[13] 暂缓与豁免的审核程序 - 董事会秘书需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董事长签字后归档保管10年,内容包括事项内容、原因依据、豁免方式、知情人名单等[7]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保密原因消除时,公司需立即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1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或豁免行为采取惩戒措施[17] 制度的执行与修订 - 董事会负责制度制定、修改及解释,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或豁免登记材料[18][19]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公司其他制度中相关条款以本制度优先[2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需同等程序[21] 配套文件与承诺 - 审批表需包含申请类型、暂缓期限、内幕知情人保密承诺等要素,附件提供标准化模板[13] - 知情人需签署保密承诺函,承诺不泄露信息、不进行股票交易,并承担法律责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