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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制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