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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绿电: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 [1] - 适用场景涵盖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以及定期报告中符合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豁免内容 [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严格防止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5][6] - 商业秘密符合三种情形之一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2)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3)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7]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处理涉密内容 [8] 内部管理程序 - 董事会秘书统筹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负责具体执行 [9] - 申请暂缓/豁免需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原因、依据、期限及知情人保密承诺等 [10] - 证券事务部审核后需经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双重确认方可实施 [11] - 暂缓/豁免事项需登记豁免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别等要素,商业秘密还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及影响评估 [14][15] 后续监督与附则 - 证券事务部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暂缓/豁免登记材料 [15] - 出现暂缓原因消除、信息泄露或市场传闻时需及时补披露 [17] - 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董事会,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