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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 [1][2]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约束对象包括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3][4]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且披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可豁免披露 [6]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 核心技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 2) 经营信息可能侵犯商业秘密 3)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利益 [7] - 明确定义商业秘密为具有经济价值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经营信息,国家秘密为关系国家安全且限范围知悉的信息 [8][9]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管理流程 - 实施条件包括信息未泄露、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股票交易无异常波动 [10] - 定期报告可采用代称/隐去关键信息方式处理涉密内容,临时报告可进一步豁免披露 [12] - 审批流程需经业务部门申请→证券部发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14] 登记与后续披露要求 - 豁免披露需登记事项包括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及内部审核程序等,商业秘密类需额外登记公开状态及影响评估 [16] - 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交易异常或保密困难四种情形时必须及时核实并披露 [17] - 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需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材料 [18] 制度执行与修订机制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内部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优先 [19] - 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属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