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行使职权范围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1] - 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特定情形发生后2个月内召开 [1] - 触发临时股东会的情形包括董事人数不足法定要求、未弥补亏损达股本1/3、10%以上股东书面请求等 [1]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需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经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 - 审计委员会或10%以上股份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4][5] - 若董事会未履行召集职责,审计委员会或连续90日持股10%以上股东可自行召集 [6]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需在2日内补充通知 [7]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议程等 [8] - 董事选举事项需在通知中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持股情况等 [9]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会议可采用现场与网络结合形式,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10][11]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4] - 选举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其他提案逐项表决,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15]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 - 普通决议需过半数表决权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表决权通过 [18] - 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重大资产重组等 [19] - 会议记录需保存10年,包含出席股东持股比例、表决结果等关键信息 [17][18] 争议解决与规则效力 - 股东可对程序违规或内容违法的决议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2] - 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与法律冲突时以法律为准 [22][23]
华星创业: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