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并提高使用效率,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创业板相关规则等[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票及衍生品种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董事会负责制度实施,子公司或控制企业也需遵守本制度规定[1] -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需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职责[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公司需在商业银行开设专项账户,专户仅限存放募集资金且不得挪用[1] - 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需分别设户,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2]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资金集中存放、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等条款[2] - 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并公告[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需按承诺计划使用,重大变动需及时公告[4] - 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如委托理财)、证券买卖业务公司投资及质押等变相挪用行为[4] - 需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追偿并披露[4] - 资金支出需履行审批流程,超董事会授权需报董事会批准[5] 募投项目变更与调整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5]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进度滞后超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可行性[5] - 变更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披程序,包括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11] - 仅实施地点或全资子公司间主体变更不视为用途改变[1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需专户操作、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7][9] - 现金管理仅限安全性高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8]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闲置部分可现金管理但需说明合理性[11] 监督与披露要求 - 财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董事会[13]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实际投资进度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并披露[14] - 保荐机构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需出具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14]
华星创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