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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态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主体资格 -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 [1][2]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形 [1] - 公司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未按法律法规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激励对象资格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 [2] -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前公示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 激励计划合规性 - 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3] - 授予安排和归属安排未违反法律法规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3] - 计划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 激励计划目的 - 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实现股东、公司与员工利益共享 [3] - 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3] -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