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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为电子: 艾为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募集资金包括通过向不特定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 -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2] - 董事及高管需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披露并整改 [4] - 募集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原则 [5] - 保荐人需对募集资金管理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6]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 [7]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对账单抄送、保荐人查询权限等条款 [8] - 两次以上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9][10]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使用募集资金需明确申请审批流程,按承诺计划使用,改变用途需股东会决议 [11] - 募投项目出现异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进展及调整计划 [11]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关联方占用等行为 [13] - 支付款项需提供合理合法依据,防止关联方不当获利 [14]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后续计划 [16]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于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18][19]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20] - 超募资金使用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优先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2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保荐人需发表意见,新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23][25]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需董事会决议 [24] - 变更项目需披露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及投资计划 [26]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 [29]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监管部门 [30]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29][30] 附则 - 制度适用于通过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 [3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