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等[1] - 制度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所募资金 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募资金[1] - 募集资金须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买卖有价证券业务[1] 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 - 公司须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3]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对账单提供、大额支取通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3][4] - 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3] - 协议需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若提前终止需两周内重签新协议[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变更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4] -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实施新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4] - 仅在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 但需董事会决议及披露[4]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按承诺计划执行并定期汇报进度[5]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意见 并披露原因、存放状况及完成措施[6] - 若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7]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项账户或专用结算账户实施[7] - 现金管理产品须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7]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 包括额度、期限、产品安全性及保荐机构意见[8]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期限最长12个月 需董事会审议及披露[8] 超募资金与资金置换 - 超募资金须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9]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流需说明必要性及合理性[9]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9]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10] - 保荐机构须每半年度进行现场核查 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0][11] -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11]
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