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范围涵盖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在任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辞任 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2] - 辞任需书面说明离任时间、具体原因、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任职及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情况 [2] - 特定情形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包括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规定等 [2]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2] - 董事提出辞任后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2] 任职资格限制 - 明确列举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八类情形 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及市场禁入措施等 [3] - 任职期间出现不得担任情形时 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职务 [4] - 违反规定选举或委派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效 违规投票不计入出席人数 [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4] 解聘程序 -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需经董事会审议 其中财务负责人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解聘需有充分理由 [5] -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需向深交所报告 并可提交个人陈述 [5] - 无正当理由解任高级管理人员造成损害的 按劳动合同及法律处理 [5]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及时披露 [5]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离职需向董事会办妥移交手续 包括业务文件、印章、财务资料及未完成事项说明 [5]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履行完毕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6] - 未按承诺履行导致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6] 离职后义务 - 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7] -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内及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总数25% [7] - 持股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7]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及未尽事宜处理 [8] - 任职期间违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8]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9]
凯美特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