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钢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 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七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就公司本次召 开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