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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股东投票表决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 [1][2] - 适用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章程规定 或股东会普通决议决定采用该制度 [1] - 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1] 独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投票表决权分别计算且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1][2] - 选举独立董事时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1]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投票权数为持股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2] 投票程序与有效性要求 - 所有候选人列于同一选票 仅设"投票权数"项 不设反对或弃权票 [2] - 股东投出票数不得超过合法拥有投票权总数 否则选票无效 [3] - 网络投票系统需确保股东使用票数不超过其拥有总数 [3] 当选条件与差额选举处理 - 候选人需获得较多投票表决权数且票数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当选 [3] - 得票相等导致超额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仍无法决定则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4] -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补选 [4] 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 -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表明采用累积投票制或提示可能采用的条件 [2] - 会议主持人需在投票前对细则进行解释说明 [2] - 实施细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负责解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