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 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 激励对象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1]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 - 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获授股票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1] - 激励计划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未超过10年 [2]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 [7] - 各期解除限售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7]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 [7]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7] 信息披露与程序要求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2] - 已披露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1] - 已设立董事、高管的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行使权益条件 [2] - 已披露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及定价依据 [4][6] - 已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及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6]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9] -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 [9] - 已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发表专业意见 [7][9] 计划内容完整性 - 逐条说明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或激励对象不得参与的情形 [2] - 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 披露股权激励目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 [2] - 披露拟授出权益数量、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及占股本总额比例 [4] - 披露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安排、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4] - 披露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7] - 披露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7] - 披露计划变更、终止及特殊事项处理机制 [7] - 披露公司与激励对象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7]
兴民智通: 兴民智通: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