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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审查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1] 激励对象合规要求 - 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 股权激励计划结构 - 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1][2] - 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1] - 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时已列明姓名、职务及获授数量 [1][2] 计划披露完整性 - 股权激励计划包含实施目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及范围说明 [2] - 明确披露拟授予权益数量占股本总额比例及预留权益占比 [2] - 详细说明有效期、授权日确定方式、可行权日及锁定期安排 [2] 定价与行权机制 - 股票期权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确定方法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4] - 未采用规定方法时已对定价依据及方式作出说明并由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4] - 明确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及行使权益的条件包括绩效考核指标 [4] 计划调整与会计处理 - 规定权益数量及行权价格在利润分配、配股等情形下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4] - 披露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4] - 说明实施股权激励计提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4] 计划变更与终止条款 - 明确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及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的实施规则 [4] - 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4] - 设置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操作流程及完成期限 [6] 绩效考核与期限合规 - 绩效考核指标客观公开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升竞争力 [6] - 股票期权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间隔不少于1年 [6] - 每期可行权比例未超过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6] 中介机构意见与审议程序 - 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发表意见且无损害股东利益情形 [7]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计划内容及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7]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且计划无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