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风险并保护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 依据包括《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2] - 对外担保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两者担保额之和[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需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权限报批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 担保对象审查 - 被担保方需具备良好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且无较大经营与财务风险[3] - 董事会需在审议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经营和资信情况 包括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风险评估[3] 审批程序 -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董事会权限内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3] - 特定担保行为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包括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50%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 累计担保超总资产30% 担保总额超总资产50% 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3] - 股东会审议累计担保超总资产30%事项时 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股东等关联方担保时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并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且关联方需提供反担保[4][5] - 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 若其他股东按权益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且不损害公司利益 可豁免部分审批要求 但需在定期报告中汇总披露[5] - 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提供方需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且需完善法律手续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5]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对外担保情况 发现异常需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5] 担保管理 - 担保申请由总经理指定部门审查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6] - 财务部门负责资信调查与评估 办理担保手续 建立备查台账 跟踪管理担保合同履行情况 督促债务人履约 并向审计机构提供全部担保事项信息[6] - 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核担保合同 处理法律纠纷及追偿事宜[7] - 审计部负责对外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7]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并妥善管理存档资料 定期核对银行记录 发现异常合同需及时报告[7] - 需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情况 收集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定期分析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建立财务档案并向董事会报告 发现经营严重恶化或破产等事项时需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7][8] - 债务到期后需督促被担保人履行义务 若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或出现破产等情形 需及时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8] 信息披露 - 公司需按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8] - 任何参与担保的部门和责任人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情况并提供披露所需文件[8] - 需控制担保信息知情范围 所有知悉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依法披露[9] 违规责任 - 董事会可根据风险大小和损失情节对有过错责任人给予处分[9] - 未经授权签订担保合同导致公司承担责任后 公司有权向无权或越权人追偿[9] - 董事会违规决议造成损失时 参与表决董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明确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董事除外[9] - 经办部门擅自决定致使公司承担无需承担责任并造成损失的 公司可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偿[9] 附则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10]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10]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修改程序相同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10]
沪硅产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