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 [1][2] 制度制定依据 -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2] 资金占用定义 - 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无对价资金使用) [2] 防范措施 - 禁止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2] - 禁止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有偿或无偿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代偿债务等行为 [2][4] - 关联交易需按监管部门规定、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2] - 财务和审计部门需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3] 管理职责 - 董事长组建工作小组(组长为董事长 组员包括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负责清查工作 [3] - 董事会和股东会需审议批准关联交易行为 [3] - 货币资金支付需严格按审批流程管理 [3] 违规处理机制 - 发生侵占时董事会需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 - 拒不纠正时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5] - 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且董事会批准后可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股份 [5] - 需制定清欠方案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公告 [5] 责任追究 - 董事及高管协助纵容资金占用的 董事会可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董事 [5] - 董事需审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并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5] 制度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6] - 与后续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需及时修改并报董事会审议 [6] - 自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
益丰药房: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