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主动辞职、被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及其他法定情形 [1] - 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 收到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被解任董事有权在股东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申辩 [2][3] - 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 董事可要求赔偿 应停职但未停职者参会投票无效 [3]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信息 60日内完成董事补选 [3] 离职董事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 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并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4] -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需继续履行 违反承诺造成损失需赔偿 离职后不得干扰公司经营或损害利益 [4] - 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其他义务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事项的核查 擅自离职致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违规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 [4][5] 离职董事持股管理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25%的规定 [5] -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 [5] - 需严格履行持股变动相关承诺 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持股变动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5][6] 制度实施与依据 - 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1][7] - 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