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总则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选票数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可集中或分散投给候选人 [1] - 董事定义包含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1][3]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的董事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届中补选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 [1]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提名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交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 独立董事提名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背景、工作经历及是否存在任职限制情形 [2] -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前提交书面承诺 保证资料真实完整并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审核任职资格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2] 选举投票与当选机制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票数按持有股份数分别乘以对应类别应选人数计算 [2] - 投票时股东所投选票数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投选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否则该轮选票无效 [3][4] - 董事当选需满足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超限则按得票数排序确定 [4] 选举执行与特殊情况处理 - 董事会秘书需在投票前核对选票数并解释投票规则 股东大会需提供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 [4][5] - 当当选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补选 [4] - 若因票数相同无法决定当选者 需对相同票数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决定则另行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4] 附则与实施细则效力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或修订后章程冲突则按新规定执行 [5]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需经相同程序 [5]
瑞丰新材: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