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 维护股东利益并提升审计及财务信息质量 [2]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2]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干预选聘过程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及固定场所 [3] - 需拥有健全组织机构 内部管理制度及符合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团队 [3] - 近三年无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3] 选聘程序与职责分配 - 审计委员会或1/3以上董事可提出选聘议案 [3]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选聘全过程 包括制定政策 审议文件及提出审计费用建议 [3] - 选聘基本程序包括资质审查 董事会审核及股东会批准 [5] 选聘方式与评价标准 - 需采用竞争性谈判 公开招标等方式确保公平选聘 [6]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 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及信息安全能力 [6][7] - 审计费用得分基于选聘基准价计算 公式为(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分值 [7] 审计费用与信息安全 - 审计费用可根据物价指数 业务规模等因素调整 下降20%以上需披露原因 [8] - 公司需在选聘时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能力并在协议中明确保密责任 [7] 续聘与轮换机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5年后需连续5年回避审计业务 [9] - 审计委员会需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评估 决定续聘或改聘 [9] 改聘程序与信息披露 - 改聘需于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10] - 改聘需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变更原因及沟通细节 [12] - 除执业质量重大缺陷等情况外 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2]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检查选聘合规性及审计履职情况 [12] - 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转包 审计质量问题时 经股东会决议可不再选聘 [1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修改需遵循相同程序 [14] - 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度 条款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3]
瑞丰新材: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