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确保信息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 -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 相关责任人需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2] -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主要责任人 负责接收并管理内部重大信息报告 [1] 报告义务人范围 -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2] -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属于报告义务人 [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需履行报告义务 [2] -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同样适用本制度 [2] 重大信息范围 - 重大信息包括重要会议 重大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 重大事件及持续进展情况 [4] - 重大交易需报告的标准包括:交易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10%以上 或交易标的收入占最近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且超1000万元 [4] - 关联交易中为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报告 其他关联交易达最近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 [5] - 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超1000万元 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需报告 [5] - 重大事项涵盖经营方针变化 重大投资行为 重要合同订立 重大债务违约 重大亏损 董事变动等 [5][6] -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变更会计政策 解聘审计事务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 [6] 报告程序与管理 - 报告义务人需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两日内提交书面文件 [7] -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如需披露则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 [7] - 证券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相关工作 包括与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联系人的沟通 [3] - 对非强制性信息披露事项 证券部门可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程序与投资者沟通 [8] 管理责任与处罚 - 报告义务人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否则将承担责任 [9] - 未报告 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信息存在重大漏报 虚假陈述等情形均属不适当履行义务 [10] -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0] - 内幕消息泄露时董事会秘书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公告 并报告交易所和证监局 [10] 制度附则 -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11]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11] - 本制度未规定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存在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1]
道道全: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