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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背景 -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福莱新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 [1] - 法律意见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相关文件 [1] 激励计划批准授权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宜的议案 [3] - 公司监事会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持续发展及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3]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核查后认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5] 授予具体安排 - 确定2025年7月31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向103名激励对象授予219.00万股 授予价格15.64元/股 [6] - 授予日选择符合相关规定 不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等敏感期间内 [7] - 授予对象经过公示核查程序 确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条件的103名人员 [8] 授予条件成就 - 公司未出现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行政处罚或不能分配利润等情形 [9] - 激励对象未出现被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等情形 [9]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公司说明及公开渠道查询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授予条件 [9] 结论意见 - 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批准和授权 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相关规定 [10] -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实施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 [10] - 后续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