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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投资范围与原则 - 对外投资包括境内外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权益类投资(如收购兼并、合资合作)、风险类投资(如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委托理财等 [1] - 投资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公司发展战略、资源合理配置及经济效益最大化原则 [1] 投资决策权限 - 董事会决策权限: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超50%需股东会审议)[1] - 董事会决策权限: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年度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人民币(超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 - 董事会决策权限: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年度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人民币 [2] - 董事会决策权限: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以上(超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 - 董事会决策权限: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年度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人民币(超50%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 - 关联交易决策: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审批(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3] 投资实施与管理 - 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主要负责人 负责项目执行及进度汇报 [4] - 风险类投资及委托理财由财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环境状况、风险收益及行情预测 [4] - 权益类投资由董事会办公室全程监控 风险类投资由财务部门监控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5] - 投资转让需按国家法规及公司制度执行 审批权限与投资实施权限一致 [5] 制度效力与修订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6]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