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总则 - 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 [1]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1] -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包括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客户供应商经营信息 或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形 [2]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用代称 打包 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2][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批与登记 - 发生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时需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提交公司证券部 [3] - 董事会秘书需审核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归档保管 [4]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方式 文件类型 信息类型 内部审核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要求 - 公司需妥善保存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5] - 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5] -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作暂缓或豁免处理或未及时披露的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
华平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